发布时间:2025-06-25 来源:内蒙古融资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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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担保机构的深远影响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进一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原2020年9月1日施行的版本简称“旧《条例》”)。
那么,新《条例》的施行与担保业务市场有何内在联系?又将对其带来哪些深远影响呢?小编将从新《条例》相较旧《条例》的主要变化出发,分析其对担保行业的深远意义。
一、强化保函担保形式支持,非融保函业务迎来利好
新《条例》在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规定上,进行了微妙的调整,显著加强了对非现金担保形式的支持力度,具体如下:
旧《条例》第十二条: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
新《条例》第十三条: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新《条例》延续了旧《条例》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险保函等)作为保证金的形式。相较于保证金,保函核心的优势在于不占用企业宝贵的现金流和银行授信额度。保函替代保证金,无疑能显著缓解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因此,在新《条例》施行的背景下,更多工程项目及支付环节将倾向于采用保函的形式,带动保函业务市场需求总量增加。而担保机构可凭借其专业风控能力、服务效率及相对灵活的费率政策(尤其是在服务中小企业和特定领域时),相较于银行直开保函可能具备差异化竞争优势,更有能力把握这一市场机遇。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是接触和服务广大中小企业的重要入口,可为后续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如贷款担保)提供优质的客户资源积累和风险识别基础。新《条例》实质上为担保机构拓展工程担保等非融资性业务以及深化客户开发创造了战略机遇。
二、改善企业经营情况,释放潜在融资需求
新《条例》在规范支付行为方面做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精准解决中小企业回款难的核心痛点:
新《条例》新增规定,进一步细化并刚性约束了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义务;同时,明确禁止“背靠背”条款,即“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新《条例》的施行将有效缩短账期、禁止不合理支付条款,加速中小企业资金回笼,缓解其日常运营和扩张所需的资金周转压力。稳定且可预期的现金流是衡量企业经营健康度和偿债能力的关键指标。新《条例》通过改善中小企业现金流,客观上提升了其财务稳健性和整体信用水平。中小企业信用基础的改善,使其更易满足银行的信贷准入条件,从而提升其获得银行融资的可能性。
对于担保机构而言,中小企业客户整体现金流改善和信用水平提升,将有助于降低其在保项目的风险敞口。同时,更多信用改善后符合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叠加因支付环境改善而被激发的潜在发展需求,将释放出可观的融资担保业务需求。
三、“政策工具”作用加强,担保机构“增信功能”价值凸显
新《条例》在制度设计层面显著强化了执行与监管机制,提升了政策的约束力和落地效果:
执行责任方面,新《条例》在总则中新增并明确了“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责任主体,从国家层面明确、具体地压实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相关部门。
监督管理方面,新《条例》新增了工作汇报、行政约谈及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构建起对地方及以上政府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的全流程监管制度,防止政策执行“打折扣”。
新《条例》从制度层面将执行与监管两端的责任细化,提高了政策的执行效力,彰显了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坚定决心,为中小企业的资金权益注入强心剂。担保机构作为连接中小企业和银行等资金供给方的重要“增信桥梁”,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风险分担机制提升中小企业的融资可得性。在政策执行力提升的背景下,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进一步改善,将释放更多发展动能和融资需求,而担保机构作为重要的政策传导工具,则能够为更广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新《条例》的落地实施,为行业描绘了一幅业务规模扩张与资产质量优化并行、融资性业务与非融资性业务协同发展、企业经营环境改善与担保需求释放的良性发展蓝图。能否成功把握这股东风,关键在于担保机构能否深刻理解政策内涵,有效整合业务资源,并持续修炼内功,提升风险定价能力、运营效率及综合服务水平。
文章来源:普微融资创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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