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17 来源:内蒙古融资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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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新挑战与聚焦深耕的新思路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行业进入规范化、系统化发展的新阶段。如何落实《办法》中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的各项经营要求,成为了行业当前亟需厘清的现实课题。
基于对《办法》内容的深入理解并结合行业实践,小编梳理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落实《办法》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挑战:
01业务指标的双重要求
《办法》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设定了两项核心指标,即“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角度来看,这两项指标对其业务灵活性形成了一定约束。但需注意的是,相较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此次《办法》将单户担保上限从50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实质上是拓宽了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范围,为机构深耕普惠金融提供了更大空间。
02“保本微利”原则下的可持续经营挑战
《办法》总则中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运营原则:“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其中所述坚持“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03地方财政支持的差异化困局
《办法》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此项规定对于一些中小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然而,由于各地财政状况差异显著,财政支持力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地方提供的财政支持可能不足以覆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助企纾困过程中承担的风险损失。
那么,针对上述问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究竟应当如何开展业务,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呢?
01深化政策理解认知,校准功能定位
《办法》的核心目标是在于推动担保资源向普惠领域倾斜。今年以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累计为超过21万个农业经营主体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引导超过1200亿元低成本贷款投向粮食生产及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同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数据显示:每1亿元担保贷款可稳定900人就业。《办法》的出台,推动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政策性担保主业,不仅让金融活水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同时也促进了稳岗就业,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就业创业协同联动。因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坚守“准公共定位”,聚焦主责主业,积极发挥政策效能。
02推出创新产品体系,响应多元需求
推出多样化产品,创新产品品种及形式是应对政策要求与满足企业需求的重要方式。近期,由浙江省担保集团下属省融资担保公司全额担保增信的丽水莲都国资科创债在深交所成功发行。这是浙江省专业担保机构增信发行的首单科创债,也是丽水区县首单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为山区因地制宜培育新质生产力注入金融动能。
03实施分层经营策略,精准匹配能力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开展业务。大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在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基础之上,审慎拓展一些符合监管规定的市场化业务;中小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则可聚焦政策性担保业务,深耕小微、“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如,九江市融资担保集团主动下沉服务重心,积极拓展信用类担保业务。其8月推出的“九派科创贷”,为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提供“免申即享、见贷即保”的服务,不仅缩短了审批周期,还切实降低了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门槛。目前该产品已累计为科创企业提供担保金额7.49亿元。
04强化“政银担”生态协同机制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政银担”三方协作,深化与政府、银行的联动。 一方面,可按规定共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企业信息处理效率和精准度,这既有助于创新信用担保产品,又能强化风险防控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健全“政银担”协作与风险分担机制,可有效降低代偿风险,并有机会争取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从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而言,落实《办法》绝非是机械地执行指标,而是要通过深化政策理解、推动产品创新、实施分层经营、深化政银担协同的组合拳,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普惠实效。未来,唯有持续推动财政支持精细化、风控管理智能化、服务场景生态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才能真正成为服务小微企业与乡村振兴的“金融压舱石”,在平衡政策要求与市场规律中走出一条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文章来源:普微融资创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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